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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侵权两种法律关系互相独立,互不排斥,你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和侵权赔偿。陈某对你的赔偿责任不会因为你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赔偿而减轻或消失。所以...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可以兼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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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属于工伤,工厂承担劳动赔偿责任;2、该管理人员的行为致工人耳膜穿孔,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查证属实应追究其刑事责任;3、有一种观点:工伤与第三方造成的伤害属“请求权竞合”,即——两种赔偿只能选择其一。但是,现行司法实践中“同时请求、互不排斥”的观点已经占到主流。所以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两厢应当兼得。
对于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你符合该条规定,属于工伤是没有疑问的。关于你与陈某之间的侵权赔偿责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所受损害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工伤待遇与损害赔偿能否兼得,目前在我国司法界还有争议,各地判例也不同,有支持的,有不支持的,我个人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即在前述两者之间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就排除另一种方式的适用模式。从现有条款看,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问题上,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你们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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