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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一条在2006年3月1日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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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确定。主观上有共同违法意图,客观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中的作用分别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出于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符合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主体是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二是,几个违法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违法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持故意的心理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行为人相互明知在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是过失的违法,比如在施工中过失破坏了电力设备等,不能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几个行为人虽然是故意违反治安管理,但是没有共谋,只是各自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三是,几个违法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法行为人各自的行为都是在他们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围绕共同的侵害对象,为实现共同的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他们每个人所参与实施的违法行为,都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完成某一违法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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