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
1、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家建筑工程承包质量法律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建筑工程承包质量法律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有: 一.检验批质量合格: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善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二.分项工程质量合格: 1.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规定。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工程质量合格: 1.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质量资料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测试结果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四.单位工程质量合格: 1.所含分部验收合格。 2.质量资料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4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4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