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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解决,分别是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对于工程量的变更和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 一、对于...
1、在合同中总价固定,如果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的内容,结算价款就是合同约定的价款; 2、不是依据竣工图纸按实计算工程量; 3、将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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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我98年参加学校全额集资建房,99年入住。现在建筑施工方起诉我和学校,要求支付欠交的工程款。按学校和施工方计算,我还欠施工方6000元工程款。我要求看工程预决算会计报表,他们不给。另外,施工合同是学校与施工方签定的,我并没有看到,只在集资建房方案上签过字,方案没有写清法律责任,我是否可以当被告?我楼上住户搬入后2000年发现我的卫生间渗水,我多次找学校和施工方交涉,至今没有解决,我是否可以反诉施工方和学校?反诉是否可以当庭提出?是否可以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望高人指点,并提供法律依据3月10日要开庭了!全额集资建房一般是指按成本价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不享受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职工个人拥有全部产权,住户必须按照规定及时缴纳集资款。施工合同是学校方和施工方签订的,如果是单纯的拖欠工程款的,那么施工方应当以学校为被告而不应当以住户为被告。被告没有什么资格的问题,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就会通知被诉人参加诉讼,即使被告主体不适合也只有在审理时才能区分。关于房屋漏水的问题,要具体的分析漏水的原因,如果是主体质量的问题,则可以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如果不属于主体质量问题,可要求物业进行修缮,物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修缮的,业主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是其他邻里用水不当造成的,则可以和邻理协商,如不能解决则可以起诉。至于精神损害的问题,导致精神损害的原因可以是精神上的损害也可以是物质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从你的情况来看,物质损失的确可以导致精神损害,但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只能要求物质赔偿,由于你的情况不明,因此,如果起诉的,你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赔偿和赔偿的数额则由法院来判定!补充,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诉,反诉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一、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二、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 四、“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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