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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组织出具的证明确...
作为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医疗服务。医院不是盈利机构,它担负着面向社会大众的医疗救助工作,为此我国法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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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法律要求对手术等特殊治疗要告知患者并由其签字同意。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的表现。签字同意的通常表现形式是由患者本人亲自签字,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下,由陪同患者就医的患者的近亲属签字。这样的签字当然是可以说明患者是知情和同意了。还有这样两种特殊的情况,虽然患者本和和近亲属都没有签字,在法律上也仍然认为患者知情同意了。第一种情况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种情况就是你所放映的这种情况——患者本人在场且知情,并由患者的亲属或者熟人代为签字的。因为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后段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则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从你反映情况来看,你女儿的好友代签是有效的,你也没有证据证明此次手术医生有过错,并给你女儿造成了损害,因而你要求医院赔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如果与对方协商不好,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经查在本市医保药品目录中,通用名为“戈舍瑞林”,剂型为“缓释植入剂”、“口服常释剂型”的药品,属于有限定使用(限前列腺癌)、分类自负10%的乙类药品。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药品的通用名、药品的规格以及生产厂家都有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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