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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一,通过福利院收养陌生人的孩子。 二,收养亲戚的孩子。 三,收养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继父、继母收养继子或者继女。 夫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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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一)孤儿院应提交的证件领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教育被领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并应当提交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的情况证明。(二)孤儿院领养小孩的程序领养人符合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准备好相关证件后即可向领养登记机关申请领养小孩。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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