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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如何认定的

2021-11-29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以成为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容易与其他罪名混淆。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产罪的界限区分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者破坏公私财产的,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该罪;如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产罪论处。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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