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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确定。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有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是,如果该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1、当申请人是亲自到专利局递交文件时,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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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分为涉外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和国内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前者是指同一专利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向不同的国家申请专利时,可以将其在第一个申请国的专利申请日为优先权日,请求以后各个申请国在一定的期限内将其优先权日作为在该申请国的专利申请日。 “一定的期限”也常被称为“优先权期”。《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也就是说,在我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是1年,而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为半年,大多数国家规定的优先权期与我国相同。后者即国内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是指同一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可以以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其在后提出的同一主题的本国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在我国上述优先权都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同时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 2、在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3、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在外国的,该外国和我国之间应共同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签有有关的双边协议或者相互承认互惠原则,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副本应经该国专利受理机关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当申请人是亲自到专利局递交文件时,以专利局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3、如果申请文件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4、如果邮戳模糊不清,无法或难以辨认,专利局会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交申请文件在邮局寄出的确切日期证据的,以寄出文件日为申请日。 5、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时,一般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1、当申请人是亲自到专利局递交文件时,以专利局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如果申请文件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如果邮戳模煳不清,无法或难以辨认,专利局会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交申请文件在邮局寄出的确切日期证据的,以寄出文件日为申请日; 4、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时,一般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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