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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制度遵循“一发明创造只授予一专利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仅授予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当申请人是亲自到专利局递交文件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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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确定。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有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是,如果该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申请日是按照本次申请文件提交日计算还是按照优先权日计算?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由于专利权存续期间的计算正是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所以在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该专利技术的新颖性是根据优先权日判断,但是专利权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申请日对专利申请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专利申请人是否能获得专利权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申请日是专利申请人能获准专利权的关键日。 我国确定专利申请日有以下这两种方式: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设立的代办处直接递交合乎规范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受理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受理部门在收到相关专利申请文件后,应当发给专利申请人注明有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的受理通知书。 2、通过邮局将合乎规范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戳日作为申请日。但若寄出的邮戳不清楚以至于无法判定寄出邮戳的日期,除非专利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明外,否则以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 简而言之,专利申请日就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但是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要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分为涉外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和国内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前者是指同一专利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向不同的国家申请专利时,可以将其在第一个申请国的专利申请日为优先权日,请求以后各个申请国在一定的期限内将其优先权日作为在该申请国的专利申请日。 “一定的期限”也常被称为“优先权期”。《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也就是说,在我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是1年,而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为半年,大多数国家规定的优先权期与我国相同。后者即国内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是指同一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可以以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其在后提出的同一主题的本国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在我国上述优先权都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同时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 2、在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3、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在外国的,该外国和我国之间应共同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签有有关的双边协议或者相互承认互惠原则,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副本应经该国专利受理机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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