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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被告不出庭对裁决有什么影响需要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看。仲裁案件的仲裁审理规则适用于经济仲裁的案件仲裁审理,无论被告有无正当理由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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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2、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3、不同之处表现在: (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庭审理并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一般应当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陈述、辩论的情况下进行并作出仲裁裁决,但是,在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发生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为了保证仲裁审理的顺利进行,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同时,规定缺席审理与缺席裁决制度,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维护。如果缺席裁决是依法作出的,则缺席裁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裁决的效力。因此,缺席裁决的案件,仲裁机关也应依法向缺席一方当事人宣告裁决,并向其送达裁决书,告知其请求仲裁庭补正裁决书错误的权利,请求补正的时间;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和提出申请的法院。缺席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补正裁决书的错误,或申请撤销裁决。仲裁机关作出的缺席裁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然,如果仲裁机关作出缺席裁决是未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未到庭有正当理由的,则缺席裁决就不能发生与对席裁决相同的效力。
中院通知开庭是进行审议,是否撤销要看通过审议是否符合撤销条件。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是对撤销申请进行审理,经过审查,具有第58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经审查不符合撤销条件的,裁定驳回撤销申请。《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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