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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设定船舶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权。船舶抵押登记包括以下主要项目: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发行机关和证书号码;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等。施工中的船舶抵押登记也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施工合同。以共有船舶抵押的,还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证明文件。
船舶在进行抵押时,船舶抵押权应该在当地的海事部门进行登记,在登记时,我们需要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并且必须提供合法的明文件,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一,抵押权登记申请书;第二,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第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金融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第四,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第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第六,抵押合同及借款主合同、抵押物品清单;第七,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第八,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第十、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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