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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产生:一种是本身即为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例如,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通过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建立联系,...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在入册前与任职期间,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由法院组织,法院也可以委托给培训组织或机构进行。调解员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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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 然后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的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家事纠纷等类型的民事纠纷都可以进行特邀调解。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遗赠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必须采取遗嘱的五种法定方式之一 2、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意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3、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不得以遗赠方式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遗赠还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但遗赠可以附义务,如果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赠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5、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则该遗赠无效但是,如果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则虽然其在遗产分配前死亡,他接受遗赠的权力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作出了相应规定。过去,虽然法院在诉讼中很少邀请他人来帮助调解,使得这一规定似乎处于休眠状态。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民诉法的这一规定已逐渐被激活,并逐渐被具体化。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办案法官之外的有利于案件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个人进行调解。故此,在调处纠纷中,退休的老干部虽然是案外人,但属于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故法院可以邀请其协助参与诉讼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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