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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的权利义务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
业主的权利有:(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2)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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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在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的权利包括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参加业主大会等。业主的义务包括遵守管理规相关规定,遵守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环境卫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等。
所有者的权利义务是对所有部分所有权的共享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享受房地产服务的权利的行政机关合作的权利。遵守管理规定的义务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义务按规定支付特别修理资金的义务按时支付房地产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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