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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1、裁定驳回。当事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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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或执行行为不当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引用词条)。2、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对其或其拥有的财产性权利进行执行,并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引用词条)。执行异议之诉是2012版《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增加的诉讼种类。3、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同的两个程序。前者异议程序为异议--裁定--复议,后者程序为异议--裁定--起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照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标的物价值,按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免交、减交情形的,按非财产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费。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标准计收。
15个工作日:《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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