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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时,虽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这种处理不是终局的,只要当事人有一方不服的(可能是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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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更正评价报告,专利局确有错误的,予以改正。因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作为参考信息,不是行政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请求复审,不能提起诉讼。
目前,从国际范围看,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其他途径。 1、司法途径是传统途径。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基本上在专利法或其他法律中规定了获得专利侵权的司法途径。可以说,自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专利法诞生时,这一途径就存在了。 2、行政途径,即通过政府部门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我国有这一途径,不少发达国家与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也有这一途径。只是提供这一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正如各国司法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一样。 3、其他途径,指司法、行政以外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外的调解与协商及专家组裁决等。 4、行政途径与其他途径又可合称为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目前为法律界、知识产权界广泛关注。
按照目前有关规定,专利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和解、专利行政处理或法院诉讼来解决。有权处理专利纠纷的行政机关省级、省辖市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一审专利纠纷的人民法院只能是省会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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