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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劳动争议案件外,仲裁不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2、仲裁仅适用于公民、法人之间及相互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性权益纠纷,而民事诉讼受理公民之间...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专设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机构仲裁的纠纷包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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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别人那扒下来的~~~共同使用的原则和制度:独立审判、公民适用法律平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审判公开、回避制度基本审级制度等。不同:起诉主体不同;国家干预原则和当事人处分原则同之处:均为程序法;均为实现各自实体法的目的;有着部分相同的诉讼原则与基本程序。但毕竟是不同的法律部门,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区别:一是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涉及公、检、法等数家司法机关,当事人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民诉法仅有人民法院一家诉讼主体,当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二是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辩护、依法不予追究等的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处分、调解、支持起诉等的原则。三是证据制度。两大法在举证责任的规定上各不相同,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在控方;民事诉讼法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四是强制措施的种类不一五是诉讼程序复杂程度不同什么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程序的法律。为了使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不仅要有各种民事法律、经济法律等实体法,而且要有一个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这个法律,便是民事诉讼法。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的。这部民事诉讼法分4编、29章、270条。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此之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批复、指示、通知等文件。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司法程序法,它们有些原则是共同的。比如: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公开审判;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合议制;辩论原则;回避原则;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此外,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特有原则。比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可以调解;当事人自由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社会支持起诉等。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目前,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它共分4编164条,具体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系统地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它是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刑法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怎样进行处罚,它是实体法。对于实体法来说,诉讼法又叫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就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刑法,是刑事诉讼法存在的前提;刑事诉讼法,是刑法得以正确实施的保证。两者互相依存,是缺一不可的“姊妹法”。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异同: 相同之处: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当事人的地位都平等,都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都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其义务等。 两者的不同之处: 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仲裁受理的案件范围,小于民事诉讼范围,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的范围,几乎包括了民事争议的所有范畴。 二、案件管理的机构和性质不同。 仲裁受理案件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属于非官方的社团法人,它独立于行政机构,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和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机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的机构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三、案件受理的条件不同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其条件有三:一是双方自愿;二是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表现为事前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双方就解决争议达成的仲裁协议;三是仲裁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委员会。这三者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委员会才可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只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四个条件(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且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无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都可受理。 四、是否可以选择案件管辖机构和案件审理人员不同。 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案件管辖的仲裁委员会。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写明国内的任何地区的仲裁委仲裁,都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双方当事人一经申请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有权从该仲裁委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择审理该案件的仲裁员。如果双方难以选定,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仲裁非常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受理和管辖,即是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结果,又是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产生。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是有法定的,强制性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至于审判人员的组成,当事人也无权选择。 五、终局制度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诉讼实行“两审终局”制,仲裁的裁决只有一次,一经作出便是终局的裁决,便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已经裁决的争议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局制,即第一审判决后不发生法律效力,还有一个上诉期,只有上诉期满,当事人仍不上诉时,一审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上诉,则判决就不生效,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才产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跟指定管辖、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来定。 仲裁管辖: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其具体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另外,根据《仲裁法》第65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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