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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比如法院没有将传票提前三天送达给原告等。但是,申请再审很难,必须先审查,期限是三个月。即使进入再审程序...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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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1)不予受理裁定; (2)驳回起诉裁定; (3)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是指在原审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作为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您上诉处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而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受理。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不服二审判决的,如果判决确有错误,或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审判程序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调解书。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不可以第二次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受理。 但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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