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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赡养义务。根据相关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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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对于继子女,父母离婚后,继父或继母则不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事实上,带孩子再婚后,对方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孩子的继父或继母,而孩子则成为对方的继子女,因而,对方自然需要共同抚养孩子。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继父母对继子女就有了抚养教育的义务。而且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仅仅体现在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更体现在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方面。所以即使继父母未能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其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说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关于《民法典》二婚抚养义务需要分不同情况讨论,当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形成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时,是需要承担抚养义务的,而当二婚夫妻离婚关系解除,法律上对于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不存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已经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如果大家有相关复杂的问题难以解决,可以进一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丧偶子女应由父母活着的一方抚养。 但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主张对孙子女的监护权。此外,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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