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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2021-08-13
对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对于继子女,父母离婚后,继父或继母则不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事实上,带孩子再婚后,对方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孩子的继父或继母,而孩子则成为对方的继子女,因而,对方自然需要共同抚养孩子。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继父母对继子女就有了抚养教育的义务。而且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仅仅体现在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更体现在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方面。所以即使继父母未能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其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说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关于《民法典》二婚抚养义务需要分不同情况讨论,当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形成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时,是需要承担抚养义务的,而当二婚夫妻离婚关系解除,法律上对于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不存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已经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如果大家有相关复杂的问题难以解决,可以进一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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