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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清偿抵充的方法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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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清偿抵充的方法可分为三种: (1)约定抵充,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履行用来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这种指定为形成权的行使,应和清偿受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已经指定后,清偿人不得撤回。指定应在清偿时提出。 (3)法定抵充。针对清偿人不为指定或未为指定的情况,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了抵充次序:有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应优先抵充;均已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的应尽先抵充无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相同的,应尽先抵充因债务人清偿而获益最多的债务;获益相等的,尽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获益相等且清偿期相同的,按比例分别抵充其一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作出法庭判决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结束之后,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一般是检察院的审查人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案件的证据链不足,如果是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只能是由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种类有: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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