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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残疾人地税税收优惠政策: 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残疾证应在有效期内)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规定。减征幅度: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
残疾人医保优惠政策根据残疾不同等级给予不同优惠政策。 1、残疾人医保优惠对象包括: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困难残疾人。 2、残疾人医保优惠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其他残疾人。 3、残疾人医保优惠补贴标准:多数省份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700多元;多数省份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或100元;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300元。 4、残疾人医保补贴申请对象:残疾人本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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