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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因此,外派劳务中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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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不属于劳务外包。《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而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将本单位的某些事项外包给其他机构来做,是受《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调整的,劳务派遣工和劳务外包不是同一个事情。
外派务工人员工伤赔偿如何处理 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可能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 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赔偿金,原则上应当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扣还后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比国内工伤者所享受的待遇略高。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网后,应按照因工死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应给与适当的这个。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
编外不属于劳派遣,只能说是一种非正式职工的称乎。单位为了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解决新增加的工作量采用招录编外人员的方式。虽然也算是本单位职工,但待遇差一些。有的单位对新上岗员工通过试用期后,可予的第二种非正式工代遇的称谓而矣(比试用期好些,但比正式工差很多)。派遣则需要第三方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与你和务工单位签约形成的。如果你签约时的甲方不是银行而是派遣公司,那你的劳动关系就是派遣,只是单位根据与派遣公司约定的服务方式与项目,由你完成相关的劳动并由单位将工资(含加班费、保险等)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派遣公司,然后由派遣公司打入你的帐户并为你办理相关保险,最后由单位向派遣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劳务工管理费用。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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