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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可以取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措施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所以强制措施是可以...
执行申请人写撤销执行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申请人的意见终止强制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申请人撤销申请是人民法院裁定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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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3、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最迟是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所以,强制执行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备以上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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