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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否需要公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一致同意去办理公证或乙方提出办理公证。应当办理公证。如果双方均未提出办理,可以不办...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干张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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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该申请书应在所在单位进行盖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处理外部流程:1。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去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公证。收养登记机关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可以进行相关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制作调查记录和询问记录。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孩子的,在登记前公告找到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政策规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社区)证明保留清单〉的通知》(成办函〔2017〕48号)要求(以下简称《清单》),保留村(社区)出具收养登记相关证明的事项。为确保《清单》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清单》确定民政部门只保留收养登记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证明;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的证明。自2017年5月1日起,原规定要求村(社区)出具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改为本人提交婚姻登记证明,村(社区)不得出具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离婚后,孩子仍然是属于双方的,所以单方如果无力抚养,打算送人的话需要双方共同送养,并且,若无特殊苦难私自送养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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