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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延迟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在延期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金。第二百五十四条继续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A公司依法取得了某县一锰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限定其年开采量是3万吨。2003年7月16日,A公司与张某签订了《锰矿转让合同书》,约定将A公司拥有的锰矿转让给张某,开采期限为3年。该转让协议约定,张某每年开采量须在6万吨以上,否则构成违约。由于张某第一年开采量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6吨以上,因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A公司以张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锰矿转让合同。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年开采6万吨以上锰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让合同约定的年采矿量超过了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年采矿量,是违法的,对此A公司和张某都存在缔约过失,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应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个人应当在采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采矿,超出行政许可范围进行采矿的属于违法行为。A公司在采矿转让协议中约定张某年开采量6万吨以上,超出采矿许可的3万吨年开采量范围,属于违反我国行政许可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协议中对年采矿量的约定条款无效,由于该违法约定的条款是本合同的主要条款,该条款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依据法律的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 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 依据法律的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律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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