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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
自愿仲裁原则是指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是否将其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自愿协商决定; 2、当事人向仲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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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 2、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 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选择和决定交易对象和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任何其他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法律禁止欺诈、强迫、威胁等违反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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