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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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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6)违约责任;(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据证券法第1条的规定,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有以下三个方面: (1)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保荐制度、承销制度、禁止的交易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帐户保密;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独立第三方托管,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的证券交易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法的制定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证券法的宗旨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证券法的其他各项规范都是为实现证券法的宗旨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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