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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学龄前儿童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虐待、歧视、侮辱、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做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伙食费的;(四)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的。
学前教育机构缴纳水、电、气、煤等公用事业费用,参照中小学校缴纳标准执行。
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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