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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行政处罚决定中听证程序具有上述法律意义,但也不能否认听证程序有时确实也会妨碍行政效率的提高,不能要求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经过听证才能作...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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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2、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3、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4、听证参加人 5、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6、听证的举行 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7、费用承担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机关承担。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制度,是现代制度追求的公正性和民主性的集中体现。
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规定,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规定如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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