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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租住在XX市XX区XX小区XX号涉嫌寻衅滋事罪,于XX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XX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上诉人不服从XX区人民法院XX丛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丛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 事实及理由: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犯罪之前科。此次犯罪系临时起意,一时糊涂。因此,上诉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应当酌定减轻处罚。 二、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可知,上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损物品价值为5143元,上诉人赔偿了被害人1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三、常用量刑情节适用第21、22条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上诉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本案开庭时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四、上诉人在看守所期间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上诉人实施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上诉人实施犯罪没有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与社会上一些重大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危害程度,可见上诉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上诉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事实,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回报的机会。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寻衅滋事案属于公诉案件。 相对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案属于公诉案件。 相对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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