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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愿退伙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了退伙事由的出现 (二)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有法定或协议约定的事由,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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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协商能解决,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就合伙人除名问题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有法定或协议约定的事由,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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