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有法定或协议约定的事由,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
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有法定或协议约定的事由,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就合伙人除名问题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且经过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合伙人: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你才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你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你符合退伙条件,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1人已浏览
312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3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