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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35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2022-09-1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垦、挖沟、筑坝、堆山;(二)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三)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四)砍伐林木、采挖泥炭、勘探(国家公益性勘探除外)、采矿、挖砂、取土;(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六)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七)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对于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以及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采挖泥炭、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具进行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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