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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经营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消费者投诉、申诉的时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三包期限的,其时效为三包期间并再延长1个月;(二)国家未规定,双方也未约定三包期限的,其时效为6个月,自消费者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投诉、申诉超过时效的,有关受理机构可以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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