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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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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见证人的范围有:1、有生理、精神缺陷或年轻、无相应辨别能力或无法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处理的人.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使检查、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人员。除上述范围内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外,其他范围内的人员可以担任见证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担保人: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二)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以及实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在裁决拘留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无常住户口的人; (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作担保的人。 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果被担保人无力赔偿的,由保证人进行赔偿。
不得担任刑事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除犯罪嫌疑人、被告监护人、近亲属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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