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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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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不得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有:公安法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现职人员;陪审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监护人、亲友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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