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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优先原则 所谓拍卖优先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分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采用拍卖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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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是法院将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经依法评估,由竞买人当场公开竞价而卖与出价最高的人,以所得款项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的司法程序和活动。 这一过程中体现出的强制性特征构成了强制拍卖与一般拍卖(任意拍卖)的区别。 第一、委托人不同。普通拍卖的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强制拍卖的委托人是法院,法院依法行使财产的处分权甚至占有权。 第二、拍卖标的物不同。普通拍卖的标的物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强制拍卖一般是被特定化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这个程序中,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并不享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 第三、效力不同。普通拍卖是基于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自由处分,强制拍卖是财产所有人同意不同意法院都可以拍卖。 第四、拍卖目的不同。普通拍卖的目的,是所有权人为实现标的物的最大兑价而进行的,保留价由所有权人设定,在拍卖前可以随时撤回拍卖。强制拍卖的目的,是法院偿付被执行人的判决义务,保留价一般由法院根据评估价及案情确定,不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撤回拍卖。 第五、法律关系不同。普通拍卖是所有权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拍卖成交形成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的买卖法律关系。强制拍卖成交后形成法院与买受人之间的执行法律关系。 第六、前置程序不同。普通拍卖只需要所有权人的委托即可,而强制拍卖的前提首先要对标的物先行查封,其次需执行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或抽签确定拍卖机构。 第七、拍卖性质不同。普通拍卖属特殊的买卖行为,是私权力;强制拍卖属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公权力。 第八、法律依据不同。普通拍卖依据的是拍卖法,强制拍卖依据的是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
强制拍卖的标的,是指依法被国家执法机关用来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强制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法院强制拍卖的费用怎么收取:这个费用是受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收取的。法院会直接明确给被拍卖人一个收费依据的。强制拍卖标的的属性,表现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已被国家执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执法机关将上财产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变现。其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强制拍卖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所有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二)该标的系已被国家执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三)由国家执法机关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1、强制拍卖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是指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是由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强制进行的,体现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和强制。 2、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强制拍卖具有“标的的非自有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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