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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拒执罪司法解释有: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充分考虑与现有的立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即将出台的《刑法...
这样规定了拒执罪的司法解释: 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拒绝执行的,情节严重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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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 1、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2、其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等,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因此,拒不执行罪一般由负责执行的法院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处理,但也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下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有关黑恶势力犯罪的司法解释里面具体是怎么解释的?打早打小: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而不应被理解为对尚处于低级形态的犯罪组织可以不加区分地一律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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