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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
拒绝执行判决的司法解释如下: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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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如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人民法院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2、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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