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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彩礼纠纷时考虑民间实际很有必要,但同时应注意不能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矛盾。根据最高院《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彩礼返还条件,结婚登记显然是一个明显的界限,在《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并未用彩礼这个概念,而是直接表述为“结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根据《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彩礼返还的原则是:“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财力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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