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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B去年年底和A登记结婚,打算过年结婚。但在准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很大的矛盾,实在过不下去了,于是B坚持离婚。在办理结婚证之前,B给付了女方3万元彩礼。B的意见是,两人还没有举办婚礼,也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所以这3万元彩礼她应该退还;但A认为,结婚离婚对她人生有影响,而且离婚是B先提出的,因此,不愿意退还彩礼。【评析】离婚时,彩礼要不要退还,要根据双方的婚姻情况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按习俗,为结婚而支付的彩礼,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才能要求返还。本案中,B与A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因此,B在与A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男方给付的彩礼应该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确未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男方给付的彩礼应该返还。如果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的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的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方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中陪嫁如果是婚前获得的,则离婚可以要回来,如果是婚后获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法全部要回,对方也有权参与分割。 彩礼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要回来: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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