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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
关于竞争协议,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按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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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应当允许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竞争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如何进行利益权衡,并非一个简单的法学问题,其中还包含有对经济学、社会学内容的探索。就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而言,理论界存有“无效说”和“有限有效说”等观点。“无效说”认为竞业限制协议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自由竞争原则,侵犯了《宪法》斌予劳动者的权利,导致生产力减少因而绝对无效;“有限有效说”则认为竞业限制协议只要符合合理原则,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大多数国家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均采取了限制原则。日本主要以公序良俗原则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进行衡量,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德国商法则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应当限于雇主营业上的正当利益,竞业禁止期间,雇主每年应当给付雇员最后年报酬的一半以上,作为竞业禁止给雇员造成损害的补偿,否则竞业禁止协议无约束力。英国和美则更加注重对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不只考虑雇主和雇员的利益。通说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在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同时,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生存权,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合理、合法、不违背公共利益等要求,法律得赋予其效力。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竞业限制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很多企业对竞业限制存在误解,比如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就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论职位高低,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员工离职后要支出额外的合理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什么叫违反竞业限制的全部内容。竞业限制就是劳动法当中十分重要的一环的,所以一定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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