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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威胁、打击和报复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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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不依法将相关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单位或者未采纳相关建议不说明理由的,提出建议单位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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