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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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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督促、指导国有公司、企业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体系;(二)督促、指导国有公司、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建设,加强监事会监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集体决策制度,促进国有公司、企业科学民主决策;(三)规范国有公司、企业产权交易、无偿划转等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四)加强对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共交通工具、单位自备班车、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逃生救助装备等应急设施。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设施进行检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对司乘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与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轨道交通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不燃性或者难燃性的材料;车站非商业区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临时商铺;地面设施应当设有避雷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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