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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的产假一般为128天,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但如果职工符合当地的规定来生育的,则有奖励假30天,所以一般是128天的产假。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基本产假9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80天奖励假。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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