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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一般不需要履行。归于一人后,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就终止,当事人只需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是损害第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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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是不需要继续履行的,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权债务属于一人的,合同终止,无需履行。 债权债务归一人,法律上称为混同。总结承受是混合的主要原因,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经营总结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两个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被同一企业消灭。 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合同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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