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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一般不需要履行。归于一人后,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就终止,当事人只需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是损害第三人利...
对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一般不需要履行。归于一人后,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就终止,当事人只需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是损害第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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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称为混同。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一人,造成合同关系和其他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不必由当事人表示。混合的主要原因有: 一、总结承受能力。概括承受是混合的主要原因,包括企业合并、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具体承受能力。具体承受主要包括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和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当出现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此时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权债务由一人处理时,合同不会继续。对于有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形的,属于债的混同,则债权债务终止,债的关系消灭,合同也会终止。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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