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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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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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