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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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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人口与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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