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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一是明码标价的义务为所有经营者;二是商品或者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即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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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一是明码标价的义务为所有经营者;二是商品或者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即除商品外,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也应明码标价。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价格信息是消费者决定是否消费的重要信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一是明码标价的义务为所有经营者;二是商品或者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即除商品外,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也应明码标价。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价格信息是消费者决定是否消费的重要信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一)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二)有关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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